第九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机构须经环认委认可;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工作的人员及相关培训课程须经环注委注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须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第十条 拟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认证的组织)可以自主选择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和认证机构分别进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和认证。 第十一条 申请认证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据ISOl4001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在进行现场审核前应运行三个月以上; (2)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认证的组织在申请认证审核时,应向认证机构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环境监测机构近一年内出具的该组织各项污染物监测结果; (2)该组织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组织在近一年内未因环境违法受到处罚的证明。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应以日常执法监督情况为依据,不应收取任何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