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维权与服务大行动”之“案例曝光”
虚假认证合同违约 说查就查该退得退
“十三鲜”假冒QS认证标志
案例简述:2009年6月1日16时,消费者刘某、张某向偃师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投诉,称当天14时在偃师市区某超市购买了价值303元的食品,其中有一袋周口产的“十三鲜”QS认证标志系假冒。
接到投诉后,工商执法人员认真进行了调查,确认消费者反映的基本属实,遂依法作出处理:超市退回消费者购货款303元,并就消费者购买食品受损价值赔偿现金200元,共计503元;对超市以涉嫌经销冒用认证标志食品立案查处。
法律解读:根据国家工商局第50号令《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本案中该超市销售假冒QS认证标志商品,应当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并给予消费者相应赔偿。